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海波诉张池、顺义县河北村中心小学赔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池的上诉,维持顺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张池的法定代理人张世永与河北村中心小学共同承担李海波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由张世永给付1.3万余元。
张池与李海波同为河北村中心小学下属的后郝家疃小学的学生。1996年12月27日晨,张池与同学追逐游戏时胳膊肘碰伤李海波左眼,李当即摔倒。经顺义县医院急诊,李被诊断为急性外伤性颅脑损伤(轻)、后脑头皮血肿,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钝挫伤、外伤性下直肌麻痹等。李海波在顺义县医院的医疗费用共3500余元。后李海波在顺义县医院的建议下先后到北京市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就诊,花医药费449元多,现左眼呈复视状,需两年后手术矫正。李海波经顺义县医院伤评为十级(+),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伤残率百分之十”。李海波其他就诊及车费、护理费等共2000余元。在李海波住院期间,张池之父张世永先后支付1800余元。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池在校娱乐中非故意将李海波左眼致伤,张世永作为张池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校方负有教育、监护、管理之责,李海波在校受伤,学校亦负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李海波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判令由张池的法定代理人和李海波所在学校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